(2015)延民初字第0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韩宝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韩宝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246号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延庆南菜园百莲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40102084-6。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女,1974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韩宝岚,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诉被告韩宝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管红颖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