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唐粟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唐粟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韦万来,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芳谊。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超林。被告唐粟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唐粟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桂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俸小壹、陆敏妮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玉晴担任庭审活动记录。原告的负责人韦万来和委托代理人余芳谊缺席,被告唐粟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超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诉称,2011年2月被告唐粟钧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原告依据被告唐粟钧的资料,经审核后,原告��被告办理了50000元额度的信用卡,并将信用卡规章制度依法向被告作提示,要求被告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信用卡。被告唐粟钧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至还款期限后无故未按约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并多方联系被告,被告仍未偿还透支信用卡的款项及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透支信用卡的款项44909.77元及支付利息8057.31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4月30日),本息共计52967.08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信用卡系统自动生成的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审批表,证明被告唐粟钧办理信用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信用卡欠款凭证、信用卡账户透支明细,证明被告唐粟钧办理信用卡后透支了50000元,且也支付了前期部���利息,但余下的透支本金44909.77元及利息8057.31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4月30日),至今仍未偿还。被告唐粟钧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唐粟钧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以下案件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2月被告唐粟钧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原告依据被告唐粟钧的资料,经审核后,原告为被告办理了50000元额度的信用卡。被告唐粟钧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和领取现金进行消费,透支了信用卡本金44909.77元款项至今未还,截止2015年4月30日尚欠利息8057.31元。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尚欠本息。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告唐粟钧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粟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909.77元,利息8057.31元,截止2015年4月30日止本息合计52967.08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信用卡系统自动生成的利息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本金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有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审理费1124元,由被告唐粟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康人民陪审员 俸小壹人民陪审员 陆敏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玉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