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明顺与张玉梅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顺,男。委托代理人:于淑芝,系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梅,女。上诉人陈明顺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原宏斌(并任主审)、鞠安成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明顺在原审诉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原告拿出45000元委托被告操作期货交易,被告未按约定每月给原告分配利润,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协议,退还原告的45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张玉梅在原审未答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弟系同学关系,2006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投资五万元做期货交易,原告投资四万五千元,被告投资伍仟元,由被告操作,所得利润原告得七成,被告得三成,一个月分配一次利润,如发生亏损,亏损伍仟元,原告有权终止协议,亏损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出资额以原告名义在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投资五万元,由被告张玉梅进行具体操作,但原告始终没有得到利润分配,被告多次以书信形式向原告承诺会让原告得到高额利润,但原告始终没能得到利润分配,后期原告联系不到被告,经原告到期货公司查询,账面已经亏损,只剩余1925元,无奈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并于2014年3月20日起诉来院。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期货交易协议,实际上就是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非法行为,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且双方均有过错,对于损失部分双方各自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期货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账面上剩余的金额应按双方投资比例返还,因被告没有起诉或反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明顺承担。宣判后,陈明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被上诉人应返回上诉人的钱款,即使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玉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协议书、书信、期货公司交易结算单查询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上诉人张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委托理财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如发生亏损,亏损伍仟元甲方有权中止协议,亏损由乙方承担。”的约定,及结合被上诉人张玉梅给上诉人陈明顺书面多次的承诺。现上诉人陈明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并要求被上诉人张玉梅退返45000元本金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上诉人要求给付利息请求,因双方协议没有约定,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陈明顺与被上诉人张玉梅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三、被上诉人张玉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回上诉人陈明顺45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如被上诉人张玉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上诉人陈明顺的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均由被上诉人张玉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原宏斌审判员 鞠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俣彤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