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保青与靳守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青,靳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青,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靳守奎,男,1972年12月22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保青与被执行人张国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鹤城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向申请执行人王保青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安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保青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城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保青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