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瑄与徐敢中、翁旺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瑄,徐敢中,翁旺梅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瑄,男,1977年出生。被告徐敢中,男,1962年出生。被告翁旺梅(系徐敢中妻子),女,196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瑄与被告徐敢中、翁旺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瑄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由原告刘瑄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