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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瑄与徐敢中、翁旺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瑄,徐敢中,翁旺梅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瑄,男,1977年出生。被告徐敢中,男,1962年出生。被告翁旺梅(系徐敢中妻子),女,196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瑄与被告徐敢中、翁旺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瑄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由原告刘瑄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