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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 �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19号罪犯张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玉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1592.07元,刑期自2007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经本院裁定,2012年10月9日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12月23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6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某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50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