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社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16号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社会,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英鸭业公司)与被告杨社会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强英鸭业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强英鸭业公司撤回对杨社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88元,由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