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杜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起诉后经自行协商被告杜某某已支付婚生女余某某抚养费5000元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