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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方汉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汉章,陈淑端,陈跃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方汉章,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淑端,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跃年,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方汉章申请陈淑端、陈跃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79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淑端、陈跃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