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