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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