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1年11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6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25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下���,被告人陈某饮酒后持B1B2驾驶证驾驶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本县白塔镇文明街牌坊处时,发生与牌坊刮擦的单方交通事故。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5.9mg/100ml。经提取血液后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及抽血照片,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单方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