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太荣与李淮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荣,李淮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刘太荣,女,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淮东,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刘太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淮东生命权、建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淮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2247、57元及利息。未执行42247、5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董广荣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