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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祖正与韦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祖正,韦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韦祖正,男,1964年2月1日生,壮族,务农,住柳江县,被告韦志(曾用名:韦志港),男,1960年10月22日生,壮族,务农,住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祖正诉被告韦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祖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祖正撤回对被告韦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韦祖正负担。审判员  蔡汉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