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36号原告: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德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闸北区会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14元,减半收取14207元,由原告扬州市交通工程配套物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华审 判 员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汤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