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河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河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振涛,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威,财政所长。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诉被告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毛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春营、被告毛庄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振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天宇公司经过合法招投标,与��庄镇政府签订了关于太康县毛庄镇源惠、王隆集新型社区道路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毛庄镇政府就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合同,且将该项目交由其它公司施工,故毛庄镇政府构成了根本违约,给天宇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毛庄镇政府赔偿天宇公司损失20万元。被告辩称,项目招标后,由于各种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待条件具备时,项目资金已经被收回,造成项目至今未实施,并没有象原告所说项目交给其它单位实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天宇公司经过合法招投标,与毛庄镇政府签订了关于太康县毛庄镇源惠、王隆集新型社区道路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天宇公司进行了一定的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后由于各种原因,项目资金被上级收回,导致合同���今无法履行。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天宇公司经过合法招投标,与毛庄镇政府签订了关于太康县毛庄镇源惠、王隆集新型社区道路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天宇公司未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提供因未履行合同而对其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毛庄镇政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河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赵 峰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