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薛希合与许瑞涛、曹现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希合,许瑞涛,曹现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大商初字第217号原告:薛希合,居民。委托代理人:胡继矰,莒南县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瑞涛,农村居民。被告:曹现菲(许瑞涛之妻),农村居民。原告薛希合与被告许瑞涛、曹现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希合的委托代理人胡继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瑞涛、曹现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希合诉称,原、被告素有树脂粉买卖业务,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树脂款74687元,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及利息。被告许瑞涛、曹现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切割片生产,原、被告素有树脂粉买卖业务。2015年2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薛希合胶粉款60787元。结算后,被告又购买原告胶粉4次,合计货款13900元。后经原告薛希合多次索款,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陈述、欠条一张、收货单4张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胶粉买卖关系,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今尚欠原告胶粉款7468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薛希合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薛希合还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瑞涛、曹现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薛希合胶粉(树脂粉)款746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元,保全费766元,合计2433元,由被告许瑞涛、曹现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王后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