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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4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207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被告北京萱轩文具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萱轩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