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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会珍与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会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0号。法定代表人颜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智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珍。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会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44号民事判决。颜宏齿轮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0元,由重庆市北碚区颜宏齿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