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存荣、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曹存荣,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10-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范良才。被执行人:曹存荣,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李文辉。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存荣、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19192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正等候参与其他案件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