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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侯玲玲与被告苏云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字第00445号原告侯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娅鸽代理审判员  宋致远人民陪审员  赵治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