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侯玲玲与被告苏云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字第00445号原告侯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娅鸽代理审判员 宋致远人民陪审员 赵治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