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裘长波与青田县澳门豆捞火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长波,青田县澳门豆捞火锅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48号原告:裘长波,经商。委托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田县澳门豆捞火锅店。经营者:叶海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裘长波与被告青田县澳门豆捞火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长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裘长波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