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振艳与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艳,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笪贤汉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谢振艳。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湾花园6-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4718-6。法定代表人:笪贤汉,总经理。第三人:笪贤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艳与被告安徽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笪贤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振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振艳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谢振艳负担。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