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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57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李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7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5月12日生有一子叫李雄峰。原告以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雄峰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黄某自2015年1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李雄峰当月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李雄峰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抚宁县东街二小区5栋2单元501室房产归原、被告婚生子李雄峰所有。四、夫妻共同财产东风景逸冀C×××××号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黄某所有(车辆过户被告负责协助办理);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欠原告亲朋的债务共10万元由原告黄某负责偿还,欠被告亲朋的债务共6万元由被告李某负责偿还。五、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