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利如与张定明、林智能、陈伟如、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智能,张定明,陈利如,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伟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智能,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梁胜君,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定明,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锐旋,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智能。原审被告:陈伟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胜君,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智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7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智能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实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实为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向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两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福路9号1404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