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5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夏继振与赵锦强、张利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继振,赵锦强,张利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383号原告夏继振。委托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锦强。被告张利祥,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原,本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继振诉被告赵锦强、张利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继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继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夏继振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崔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