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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知)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君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君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2711号原告深圳市君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桃源居14区1栋6单元1302。法定代表人黄职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柳,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女,28岁。原告深圳市君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君盟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冬、人民陪审员董淑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君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柳和方程、被告北京暴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深圳君盟公司起诉称:深圳君盟公司依法独占性享有影视作品《无忧花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暴风公司未经深圳君盟公司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暴风影音PC客户端以在线播放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了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深圳君盟公司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深圳君盟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所有并运营的暴风影音端上传播电视剧《无忧花开》,并立即删除涉案影视作品;2、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君盟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3、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承担深圳君盟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4、判令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辩称:一是北京暴风公司的网站上已经没有涉案影视作品。二是涉案影视作品曾经起诉被裁定驳回,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定情节。三是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没有依据,数额过高。四是诉讼费用应按比例分摊。五是深圳君盟公司权属证据有瑕疵,授权书中约定维权需书面授权,不认可深圳君盟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深圳君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087号公证书,内容为泰国EXACT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EXACT公司)向汉艺(泰国)文化传播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汉艺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出具的授权书,授权权限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点播权,证明深圳君盟公司权属来源;证据2、(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088号公证书,内容为泰国EXACT公司向泰国汉艺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出具的授权书,授权权限包括维权权限,证明深圳君盟公司权属来源;证据3、(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090号公证书,内容为泰国汉艺公司向深圳君盟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出具的授权书,授权权限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点播权,证明深圳君盟公司权属;证据4、(2014)浙杭钱证字内字第12880号公证书,内容为泰国SCENARIO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CENARIO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的弃权声明,证明深圳君盟公司权属;证据5、北京暴风公司的官网网页打印件,证明北京暴风公司名称变更;证据6、(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7774号公证书及光盘,证明北京暴风公司侵权事实;证据7、2013年12月30日出具的律师函、2014年1月2日的快递单及快递网页查询打印件,显示快递收取时间为2014年1月6日,证明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证据8、公证费发票,金额为900元,证明合理费用;证据9、涉案影视作品刻录光盘,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权属。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深圳君盟公司提交的证据5即北京暴风公司的官网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深圳君盟公司提交的证据1-4即(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087号公证书、(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088号公证书、(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090号公证书和(2014)浙杭钱证字内字第12880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证据持有异议:一、原告深圳君盟公司提交的证据6即(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7774号公证书及光盘,证明北京暴风公司侵权事实。北京暴风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侵权公证光盘内容显示操作电脑上原有暴风影音的播放器,认为公证的清洁程序存在瑕疵。对此,本院认为:公证书载明,操作电脑系公证处所有,且操作过程显示正常的联网过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二、原告深圳君盟公司提交的证据7即律师函、快递单及快递网页查询打印件,证明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北京暴风公司不认可收到该证据,认为本案深圳君盟公司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北京暴风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三、原告深圳君盟公司提交的证据8即公证费发票,证明合理费用。北京暴风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未提交原件,且时间无法与侵权公证对应。对此,本院认为:深圳君盟公司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四、原告深圳君盟公司提交的证据9即涉案影视作品刻录光盘,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权属。北京暴风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未提供正版光盘,且认为该证据所载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显示的“XACT”和泰国EXACT公司不等同,深圳君盟公司的授权文件存在权属瑕疵。在庭审陈述中,北京暴风公司认可该证据与(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777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所载影视作品的画面一致性。经当庭比对,本院认为该证据所载影视作品与涉案影视作品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31集电视剧《无忧花开》系泰国电视剧,于2008年出品,片头、片尾标注“XACT”和“SCENARIO”。2012年1月16日,泰国EXACT公司(EXACTCOMPANYLIMITED)作为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泰国汉艺公司出具《授权书》,约定:授权节目为《无忧花开》;授权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点播权;授权性质为发行权和所授权权利的独家许可权;授权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澳门、香港、台湾);维权权利为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人或发行人不得提起授权节目的侵权之诉。2012年8月22日,泰国EXACT公司又向泰国汉艺公司出具《版权授权书》,对《无忧花开》的授权作出进一步约定:授权权利为专有独占性权利,被许可人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授权,以及其他维权权利。《版权授权书》载明:“许可人特此确认,被许可人是授权地区内上述电视剧获得被许可权权利的唯一合法的发行人,有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发行人享有上述电视剧被许可的权利。许可人同时确认,在上述期间,被许可人除有权向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发行人授权外,还专有独占性享有采取强制性维权行动以及/或者采取措施保护其对上述电视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被许可人可在授权区域内对下列网站采取任何维权措施……在授权期间,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许可人不得在授权区域内行使或授权第三方行使被许可的权利,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再转授权,不得行使反盗版的权利。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人或发行人不得提起被许可节目的侵权之诉……为避免歧义,许可人特此确认,被许可人已经履行了其对上述网站的告知义务”,并在网站列表中列明北京暴风公司经营的暴风影音(StormCodec)www.baofeng.com。2012年1月,泰国汉艺公司作为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深圳君盟公司出具《授权书》,约定:授权节目为《无忧花开》;授权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权);授权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SCENARIO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SCENARIO公司是泰国EXACT公司的子公司,《无忧花开》系泰国EXACT公司的财产,泰国EXACT公司享有所有版权和知识产权,SCENARIO公司无权享有任何版权或相关权益。2014年4月24日,该《声明》经泰国大使馆认证。2014年5月6日,该声明经中国驻泰国大使馆认证。2011年9月16日,深圳君盟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北京暴风公司利用“暴风影音”播放软件向网络用户提供《无忧花开》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公证:进入北京暴风公司官方网站(域名www.baofeng.com)下载并在本地电脑中安装“暴风影音”,返回暴风影音网站页面,点击“高清在线”,在出现的“暴高清”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无忧花开”并点击搜索,出现的结果中有一个视频文件,并附有导演、主要演员、上映时间、剧情介绍等内容。该搜索结果中共有19集视频文件。随机选取其中的若干剧集进行点击播放,均可正常播放。播放过程中显示片头标注“XACT”和“SCENARIO”及“XACTEXACTCO.LTD.”,播放中左上角标注”kcfc&五音”。2011年9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7774号公证书。在庭审中,深圳君盟公司提交了《无忧花开》的刻录盘。播放过程中显示片头、片尾均标注“XACT”和“SCENARIO”,播放中左上角标注有“kcfc&五音”,片尾标注有:制作团队“五音字幕组”和“KCFC-KEN中国影迷会”。在庭审陈述中,北京暴风公司认可(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777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与深圳君盟公司提交的刻录盘所载影视作品的画面一致性。2013年2月28日,深圳君盟公司就北京暴风公司提供《无忧花开》的侵权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裁定书,以深圳君盟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该民事裁定书载明:“庭审中,北京暴风公司确认涉案电视剧由其自行上传至其网站”。2013年12月30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君盟公司委托,就北京暴风公司在线传播《无忧花开》侵权一事向其发出律师函。2013年12月31日,该函邮寄。2014年1月6日,该函签收。在庭审陈述中,北京暴风公司不认可收到该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权属争议,即深圳君盟公司是否就涉案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首先,涉案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标注“XACT”和“SCENARIO”。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关于播放中左上角标注的“kcfc&五音”,在庭审陈述中,深圳君盟公司称系翻译组织标注。经庭审核实,“kcfc&五音”与片尾标注的制作团队“五音字幕组”和“KCFC-KEN中国影迷会”相符。其次,关于“XACT”和泰国EXACT公司的对应关系。涉案影视作品的片头标注有“XACTEXACTCO.LTD.”,本院认为可以推定XACT和泰国EXACT公司的对应关系。第三,关于泰国EXACT公司的授权。2012年1月16日和2012年8月22日的两份授权书,泰国EXACT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泰国汉艺公司,同时包括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虽然约定了转授权和维权权利需许可人书面同意的限定,2012年8月22日的授权书在授予的权利中载明了专有独占性权利、转授权和维权权利,并对被许可人“有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发行人享有上述电视剧被许可的权利”和对网站列表中列明网站采取维权措施进行了确认,明确了“被许可人已经履行了其对上述网站的告知义务”。根据授权书前后文内容以及表述,本院认为泰国EXACT公司对转授权和维权权利予以了书面确认,满足被许可人行使转授权和维权权利的限定条件。第四,关于SCENARIO公司的弃权声明。SCENARIO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作出了弃权声明,确认了泰国EXACT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知识产权。北京暴风公司认为弃权声明作出的时间晚于侵权公证时间。本院认为,该弃权声明作出于深圳君盟公司被授权期限内,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人权利,应为合法有效,故对于SCENARIO公司的弃权声明予以确认。据此,深圳君盟公司的授权链条完整,本院认定其于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维权权利。北京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在线播放的形式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构成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诉讼时效一节,2011年9月16日,深圳君盟公司进行了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我国民事权利受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算。2013年2月28日,深圳君盟公司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5年4月14日,深圳君盟公司针对该侵权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尚在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综上所述,本院对于深圳君盟公司要求北京暴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深圳君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数额,故本院综合北京暴风影音公司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集数、涉案影视作品的出品时间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无忧花开》的在线播放;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君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君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君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一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一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岭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娇董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