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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贾仕田等与贾仕水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仕田,韩喜梅,贾仕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仕田,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喜梅,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仕水,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仕田、韩喜梅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6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贾仕田、韩喜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仕田、韩喜梅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贾仕田、韩喜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贾仕田、韩喜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