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贾仕田等与贾仕水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仕田,韩喜梅,贾仕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仕田,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喜梅,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仕水,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仕田、韩喜梅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6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贾仕田、韩喜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仕田、韩喜梅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贾仕田、韩喜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贾仕田、韩喜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