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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与印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印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加彬。委托代理人徐关明。委托代理人韩亚军。被执行人印宏飞。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印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68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费未缴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徐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