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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鸿喆与任刚利、程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刚利,任鸿喆,程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刚利,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35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鸿喆,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身份证号码:×××105×。委托代理人:刘中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琦,女,汉族,身份证号码:×××9049。上诉人任刚利因与被上诉人任鸿喆、原审被告程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任鸿喆称自己是做医疗设备业务的,做业务过程中认识任刚利。因采购单位对医疗设备(采购)相对严格,不能以个人名义向医院或卫生局供货,故任鸿喆与需方谈下医疗设备采购业务后,经与任刚利协商,以程琦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采购方签订买卖合同,由任鸿喆组织货源(分别由优瑞、优利特和佛山萨尔浒三个公司提供设备),再以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向采购方供货,采购方收到货物后,把货款支付给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陆续收到客户100多万元货款后,一直没有向任鸿喆支付。因此任鸿喆找任刚利协商支付货款的事宜。任鸿喆提供了一份林妮作为见证人、任刚利作为欠款人、任鸿喆作为债权人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欠条》,内容为:今欠任鸿喆人民币50万元,还款期三个月,即9月15日开始还款,11月15日前付清;注:任鸿喆、林妮不做任何过激的行为(包括追款行为),任鸿喆处理清楚优利特和优瑞的事项。任刚利与程琦是夫妻关系。任刚利辩称该50万元欠款即是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任鸿喆合作合同关系的结算欠款。任鸿喆则称当时双方约定要给任刚利好处费,任刚利说因关系好就不要好处费,但程琦要求50000元好处费。另外,任鸿喆提供了双方于2013年6月15日协商过程的录音资料,在录音中任刚利说:“我先给你写五十万,后面扣税扣多少,我再给你补,说清楚没有?”任鸿喆说:“行。”任刚利说:“可以吧?扣税以后我再给你补。”……任刚利说:“总共还欠你多少钱,九十万?”林妮、任鸿喆同声说:“九十一万。”任鸿喆说:“五个月吧,差不多了吧?五个月份都到年底了。”任刚利说:“你给我整到十二月,还有半年时间,你给我拖半年时间。我知道我的事情,我的工地里边验收呢,如果验收快的话,钱就快了。我自己一个人还要生活呢。”任刚利要求任鸿喆在《欠条》中注明“任鸿喆处理清楚优利特和优瑞的事项”,任鸿喆称觉得不行,因那里我管不到。任刚利说:“这不到时候还是这样的,到时候弄不清那边跟她(指程琦)打官司把钱拿走了,我这还是欠你的钱。你把它理清楚行了,后面还剩多少钱刨完税还剩多少钱我给你不就得了。又不是说非要是这五十万。难道说扣完税剩下那二、三十万我人还不值那二三十万了。你不处理清楚,那你不愿意担,我也不愿意担。那你起诉去。”……任刚利说:“包括优瑞、优利特的事情你任鸿喆全权处理清楚。”任鸿喆说:“你现在就给五十万就处理清楚了?”任刚利说:“哎呀,我都跟你说了,现在不知道扣税多少钱,多退少补,你现在还不行。”……任刚利说:“总共不是欠九十一万吗?这不就是这样的嘛,这个没有扣税的,没扣税的九十一万,这不就是这样了。扣税多少钱,现在给你五十万,扣税如果扣十万,扣十万我就再给你三十万。”另查明,案涉提供货源的其中一家供货商深圳中科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45950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83号。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欠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针对该《欠条》中任刚利欠任鸿喆款项50万元的由来,是基于双方之间合作关系,即由任鸿喆联系采购方并组织货源,以程琦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采购方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货款,扣除一定费用后再向任鸿喆支付货款,因任刚利未向任鸿喆支付而形成的欠款。故原审法院立案时将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有误,应予纠正。本案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至于任刚利和程琦提出将本案与(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83号案合并审理问题。由于(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83号的任鸿喆是深圳中科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任刚利是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故两案的原被告不同,任鸿喆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亦不同,故不能将两案合并审理。任刚利以签订《欠条》的方式确认欠任鸿喆50万元货款未付,并约定于2013年11月15日前付清。任刚利辩称该50万元是双方合作关系的结算款,并以《欠条》中任鸿喆注明的“任鸿喆处理清楚优利特和优瑞的事项”,作为双方结算的证明。但根据任鸿喆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双方于2013年6月15日协商过程的录音资料中,任刚利并没有明确提出该50万元是双方最终的结算款,其还表示尚有余款要扣税后多除少补;另外,任鸿喆的注明仅是约定任鸿喆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上述《欠条》的生效条件,故任刚利的辩解意见不能对抗任鸿喆的诉请。任刚利逾期未按约定向任鸿喆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故任鸿喆主张任刚利付清欠款50万元及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程琦与任刚利是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故任鸿喆主张程琦对任刚利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任刚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鸿喆返还欠款50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从2013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程琦对任刚利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0元,由任刚利和程琦连带负担。任刚利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将案由定为合同纠纷不妥,因为本案的合同是因医疗设备购销合同而产生,医疗购销合同的主体是公司法人,即深圳市中科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显然自然人并不是该合同主体。该欠条除了有上诉人签名外,并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盖章,也没有相关授权文书,任刚利并无权限也超出上诉人的职务范围,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原审判令我方承担50万元的款项是错误的。该合同纠纷与(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83号诉讼主体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及诉理由相同,应该一并审理。任刚利同时提出申请,要求在二审程序中将本案与(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83号案件的上诉案件合并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双方在二审中皆无新证据提交,双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深圳市中科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83号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科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已作出(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96号终审民事判决,该案件已审结。上诉人申请将本案与该案合并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上诉人称其是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从录音材料中可知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尚欠付货款,且款项数额超过50万元,上诉人也认可实际收款人系任鸿喆。上诉人在录音中多次表述其愿意支付货款,且出具欠条,上诉人的行为表明其愿意在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债务,该行为构成债的加入。是否成立债的加入,只需债权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为前提。任刚利与债权人任鸿喆协商一致并出具欠条,任刚利应该信守承诺,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称其没有得到珠海艾美卡诺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不能出具欠条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任刚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