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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光亮、李鲜爱等与吴金平、王得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亮,李鲜爱,史巧玉,吴倩倩,吴金平,王得柱,孟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吴光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鲜爱,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史巧玉,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倩倩,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史巧玉,女,汉族,农民。系吴倩倩之母。被执行人吴金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得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喜连,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光亮、李鲜爱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金平、王得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莘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5622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