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光亮、李鲜爱等与吴金平、王得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亮,李鲜爱,史巧玉,吴倩倩,吴金平,王得柱,孟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吴光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鲜爱,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史巧玉,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倩倩,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史巧玉,女,汉族,农民。系吴倩倩之母。被执行人吴金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得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喜连,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光亮、李鲜爱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金平、王得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莘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5622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