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4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萍与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130号申请执行人沈萍。委托代理人吴卫,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张阅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开发区。诉讼代表人章建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原告沈萍与被告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92194元,执行费用3432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为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其中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4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另查,债权人吴江市鼎泰织造厂向本院申请对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5年9月1日裁定受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民事裁定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为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现本案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处理,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