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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方壮志与汪友付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62-1号申请执行人:方壮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友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第01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汪友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友付给付执行款7250元(含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友付银行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朴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