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方壮志与汪友付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62-1号申请执行人:方壮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友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第01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汪友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友付给付执行款7250元(含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友付银行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朴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