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买德志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德志,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买德志,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张波,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买德志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波暂时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