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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喻建明与曾伟民、邓为群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729-1号原告喻建明。被告曾伟民。被告邓为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建明诉被告曾伟民、邓为群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建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600元,由原告喻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刘瑾嫦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雪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