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2014)横民初字第017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旺如借款33万元及24万元的借款利息(其中两笔7万元的利息分别从2012年8月23日和2013年3元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0‰计算);案件受理31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89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8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