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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非诉审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欧某、欧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欧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审字第00852号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定平,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欧某。被申请人欧某某。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欧某、欧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欧某、欧某某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欧某、欧某某的宁煤计生征字(2012)第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强明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尹谷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