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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良强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坪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良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坪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73号原告余良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向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坪派出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87号。负责人陈野,所长。委托代理人贺红坤,该所民警。原告余良强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坪派出所治安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余良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良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良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良强负担。审 判 长  陈代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