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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肃南县马蹄乡马蹄村委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吴某某,女,甘肃省肃南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某,男,甘肃省肃南县人,系原告吴某某丈夫。被告肃南县马蹄乡马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杨某某,系肃南县马蹄乡马蹄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肃南县马蹄乡马蹄村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朱 满审判员 朱兴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