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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芮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743号原告芮某,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芮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芮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