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东芳与徐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芳,徐尚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0号原告孙东芳,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徐尚勋,男,汉族,194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芳与被告徐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东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孙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孙东芳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清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