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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超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兴化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江苏省电力公司兴化市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兴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东侧、东寺桥路北侧。负责人杨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刚,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超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兴化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泰兴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超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8元,由上诉人张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