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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平木、祁冬,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江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伟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平木、祁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定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162500元。原告按照采购合同向被告提供了相应货物,但被告拒不支付全部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迄今仍有79364.03元货款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全部货款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签定采购合同,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8*20芯片、规格VP:﹤3.3、PO:80.85、WD455.457,单位,K,数量6500,单价25元,金额162500元。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履行发货。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135.97元,尚欠79364.03元货款未付。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全部货款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364.03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在卷,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对账单要求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79364.03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364.03元。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担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