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温岭市九发鞋底厂与台州添宇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98号原告:温岭市九发鞋底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才福。被告:台州添宇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宇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九发鞋底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台州添宇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九发鞋底厂(普通合伙)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