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席在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在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60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在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抓获,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在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人席在成来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农科防水市场A1栋4单元4楼的一间仓库无人,即盗得何某某放在仓库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450元的“IPADAIR”平板电脑和2个手提包。被告人席在成携赃物来到3楼的空房间清点手提包内的物品,因未发现值钱物品将2个手提包丢在房间内,随后离开。当晚,何某某通过其苹果手机和“IPADAIR”安装的定位软件,发现他的“IPADAIR”正在长沙市芙蓉区“远达网吧”使用。当天23时左右,公安机关在“远达网吧”将正在使用“IPADAIR”的席在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席在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赃物和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芙认鉴(2015)25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2010)芙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席在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席在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在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席在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席在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席在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在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