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樊慧珍与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慧珍,孙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樊慧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帅,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帅给付申请执行人樊慧珍现有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0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