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马学东与北京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东,北京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4628号原告马学东,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8号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家装厅4号。法定代表人徐金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学东与被告北京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学东,被告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学东诉称:2014年4月22日,就北京丰台区东高地1002号房屋的装修,我与对方签订了造价为38800元的装修套餐合同。当日,我向其支付第一次工程款20340元。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45日,即2014年4月24日至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对方不同意支付施工方装修押金,经我多次催促,对方于5月16日同意支付施工方押金,并委托我一同前往办理开工证,而我负担的装修押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已于4月19日交清。对方未按期交纳施工方押金行为,影响施工进程,责任应由其承担。开工至6月中旬,对方告知我要交纳第二次工程款,而我检查发现,其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中工程进度过半标准,即“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界定为工程过半的标准。”我不同意交纳第二次工程款,要求其完成门及细木白茬基本制安完成的标准,但截至到8月10日,工程没有任何进展。对方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即“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至8月10日,对方应支付我延误工期的违约金4656元,后续违约金按照约定计算。同时,工程尚未完工,我认为对方没有诚信,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故要求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被告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首先,不同意解除合同。其次,关于前期装修押金问题,对方未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我方,合同签订后,我方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告知对方应由其交纳,其不交纳,我方无法开工。后为了履行合同,我方于2014年5月16日交纳押金3000元,我方交钱并不意味着该项义务在我方,也不代表延误工期的责任在我方。第三,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工程款,且该项目并非垫资项目。合同签订后,我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过半告知对方交纳而其工程款时,其迟迟不交纳,认为门、窗、细木白茬不符合工期过半要求,装修一直未继续进行。门是一次性安装完成的活,不是对原木现行制作,双方理解存在差异。实际上门就在我们仓库,我方完成了工程过半的要求,对方未付二次款,我方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与马学东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1002号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期限45日,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工程款总价为388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开工三日前,支付55%,21340元;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40%,15520元;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1940元。马学东按期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在准备施工时,双方因施工方装修保证金的支付发生争议。此前,4月19日,马学东已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500元以及业主装修押金1000元,其主张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应负担施工方保证金,理由为小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装修管理规定》明确,“施工方向物业交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整,业主不得垫付”,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对此有异议。后经过协商,双方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协议,当日,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按约定交纳了施工方装修保证金3000元。自此,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开始正式进行装修施工。施工过程中,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主张工程进度过半,要求马学东支付第二笔款项,马学东以门、窗及细木白茬基本制安完成的工程过半标准未达到为由,不同意支付第二笔款项,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就此中止施工。8月8日,马学东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但调解未果。8月21日,马学东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得违约金。审理中,本院依法到1002号房屋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另外,2015年1月,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向马学东邮寄《安装装修门的通知》,表示同意将门安装,继续履行合同,但终未如期履行。另查,《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一条11.2约定“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项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第十二条12.4约定,“由于乙方(即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协议、《装修管理规定》、《安装装修门的通知》、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其遵守与否决定了本案装饰装修合同履行的好坏,也影响了双方的实际权益。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本案中,双方就合同履行多次发生争议,虽然,关于装修保证金达成协议,但双方对工程进度过半标准仍存在争议,且在安装门的补救过程中,双方最终未能达成新的合意,进而继续完成装修工程。虽然,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仍表示可以,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马学东明确表示不同意其继续进行装修施工,考虑到装饰装修本身的特点及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将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为宜。二、谁存在违约。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工程进度过半标准的认定。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表示门已经制作完成,只是未安装,工程进度已经过半,但综合合同中关于工程过半标准界定,以及装饰装修施工特点,并结合勘验现状,本院认为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过半标准,而在要求马学东履行第二笔款项未果的情况下,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中止工程施工至今,构成违约。三、承担多少违约责任。庭审中,马学东主张违约包括两部分,一是门、细木白茬未基本制安完成,二是迟延履行。虽然,现在距工程竣工时间2014年6月10日已经超出很长时间,但我爱我家家居装饰公司并非故意违反约定,且双方曾对保证金支付以及安装门等争议问题进行过协商,亦曾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考虑装饰装修合同为一个整体套餐,双方对门等价值未达成一致,以及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等因素,本院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对违约责任依法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北京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马学东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北京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学东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三、驳回马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马学东负担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学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洪杰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人民陪审员  郭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书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