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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军辉与沈龙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军辉,沈龙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邵军辉。委托代理人:叶俊。被告:沈龙飞。原告邵军辉与被告沈龙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沈龙飞支付给原告租金2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沈龙飞因需于2014年4月16日向原告租赁浙J×××××号轿车,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日租金为200元。截止2015年3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沈龙飞尚欠原告租金22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龙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邵军辉租金22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沈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