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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博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65号申请人侯博文,男,生于2007年9月5日,汉族,小学三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侯海林,男,生于1965年3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渭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215465-0。委托代理人刘福利,男,生于1957年7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申请人侯博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侯博文64522.05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6452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645522.05元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