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张一×等与张五×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一×。委托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二×。委托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三×。委托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四×。委托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一×、张二×、张三×、张四×与被告张五×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张一×、张二×、张三×、张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旭萍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代理审判员 武亚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