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吉恒、程根深与程根深、程堂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吉恒,程根深,程堂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617号原告:苏吉恒,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根深,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堂余,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恒诉被告程根深、程堂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吉恒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苏吉恒负担。审判员 杨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